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社會福利宣導專車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宣導專車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稱本處)為落實管理使用社會福利宣導專車(含社區關懷專車及老人文康休閒巡迴專車,以下稱本專車),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專車提供本縣各村里辦公處、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社區關懷據點等辦理公益性、老人文康休閒及社會福利宣導活動使用。
三、本專車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為每日八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四、申請使用本專車辦理活動者,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日前十天,檢附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節目表,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於活動結束次日歸還本專車。
五、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妥善保管使用本專車配備,並於歸還本專車時回復原狀,各項既有設備如遭受損壞須負賠償責任,借用期間衍生之停車費及違規罰單由申請單位自負。
六、申請單位如需張貼宣傳標語、懸掛旗幟或海報,應經本處同意,否則予以拆除。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停止其使用:
(一) 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者。
(二) 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違反本要點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 活動時有損害本專車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 活動使用時超過本專車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五) 其他經營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另訂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行動式老人休閒巡迴服務宣導專車

一、申請對象:提供本縣各村里辦公處、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社區關懷據點等,辦理公益性、老人文康休閒及社會福利宣導活動使用。
二、應備文件:申請使用本專車辦理活動者,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日前十天(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檢附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節目表,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洽辦單位:社會處老人福利科。連絡電話:3322101轉6413傳真號碼:3362942
四、 注意事項:
(一)本專車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為每日八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停止其使用:
1、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者。
2、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違反本要點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3、活動時有損害本專車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4、活動使用時超過本專車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5、其他經營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五、申請表索取:
1、至本府社會處網頁下載。網址:
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d=039&site_content_sn=12073
2、電洽本府承辦人索取。







附件下載:
社會福利宣導專車申請表
單位或個人紀錄表
桃園縣政府青年志工需求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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