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法按我下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按我下載

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法按我下載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按我下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按我下載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按我下載

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按我下載

社區人才資料庫師資群名冊

社區人才資料庫師資群名冊下載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五二六一號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內中社字第八八一四四五四號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特訂定本綱要。社區發展之組織與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綱要之規定。

第二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第三條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民政、工務、國宅、教育、農業、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五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第六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第七條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

第十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編訂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前項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如左:
一、公共設施建設:
(一)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二)社區環境衛生及垃圾之改善與處理。
(三)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四)停車設施之整理與添設。
(五)社區綠化與美化。
(六)其他。
二、生產福利建設: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
(二)社會福利之推動。
(三)社區托兒所之設置。
(四)其他。
三、精神倫理建設:
(一)加強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與推行。
(二)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與發揚。
(三)社區交通秩序之建立。
(四)社區公約之制訂。
(五)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六)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七)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八)社區媽媽教室之設置。
(九)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十)社區圖書室之設置。
(十一)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
(十二)其他。
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由推薦之政府機關函知,社區自創項目應配合政府 年度發展社區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第十四條
區發展協會應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第十六條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第十七條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基金,其設置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政府指定及推薦之項目,由指定及推薦之政府機關酌予補助經費;社區自創之項目,得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辦訓練或講習。

第二十二條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左列之獎勵:一、表揚或指定示範觀摩。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三、發給社區發展獎助金。

第二十三條
本綱要施行前已成立之社區理事會,於本綱要發布施行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其依法設立為社區發展協會,但理事會任期未屆滿者,可繼續行使職權至屆滿時辦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綱要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公部門推動社區工作之角色

公部門推動社區工作之角色--桃園縣社區發展工作現況
社會處葉姝君、林惠華

一、前言:
社區發展是一種多目標、長遠性、綜合性的社會福利事業,旨在透過社會運動方式與教育過程來培養社區意識,啟發社區民眾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人助的精神,尤其在現今高齡化的社會,如何利用在地的人力、物力、財力,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以改善社區居民之經濟、社會、文化等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成為社區工作的一大課題,在變化急遽的現今社會,民眾對政府的期望增加,為了解決貧困及政府部門緩不濟急之狀況,社區發展協會(第三部門)在現今更形重要。

二、桃園縣的社區發展工作:
1.發展現況
:截至97年9月中全縣計有234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數生產建設基金活動中心長壽俱樂部社區媽媽教室守望相助隊志願服務團隊社區圖書室民俗藝文班隊發行社區刊物
合計23324220010621827863211524
桃園市1111881004532
中壢市16141241506191
平鎮市1216118122167124
八德市15131361601410
大溪鎮19171781802660
楊梅鎮151514151524110
蘆竹鄉26262226238260263
大園鄉18182081871642010
龜山鄉29221702902040
龍潭鄉16161321606463
新屋鄉2342212123410230
觀音鄉23222302340041
復興鄉101090002000

2.政策目標
(1)推動全面性的社區改造運動,透過社福醫療、產業發展、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保生態、環境景觀等六大面向的全面提升,打造一個安居樂業的「健康社區」
(2)建立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之社區營造模式,強調貼近社區居民生活、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3)強化民眾主動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建立由下而上提案機制,厚植族群互信基礎,擴大草根參與層面,營造一個「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擔」的社會環境。
3.發展策略:
(1)組織輔導:訂定「桃園縣社區發展協會會務人員基礎訓練實施計畫」,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完成轄區內社區發展協會基本幹部之訓練,藉以健全社區組織與行政能力並提昇本縣社區發展協會能量。
(2)社區業務聯繫會報:增進鄉鎮市公所及本府相關局處對社區發展工作之認識,並藉由研習強化輔導社區之能力,每半年召開一次。
(3)補助社區經費:訂定「桃園縣政府推展社區發展建設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4)編印資源及法令彙編:彙整以社區發展協會為補助對象之各項計畫,並編印社區發展工作相關法規及工作手冊,以增進會務人員之工作能力。
(5)辦理評鑑及觀摩:訂定「桃園縣97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計畫」,瞭解本府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藉此表揚工作績效卓著之社區及基層主管機關。
(6)參加全國評鑑: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社區評鑑,展現本縣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工作之成效,並觀摩學習其他縣市之優點及特色。
(7)旗艦社區領航計畫:藉由政府、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的力量,相互結合,透過社區間有計畫的觀摩學習以及協力互助的過程,彼此共同執行方案,分享及交流社區工作經驗,達成自助人助的社區發展目的。
三、公部門之任務及限制
1.法規的規定:

(1)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I.社區的劃定
II.加強與警政、民政、工務、國宅、教育、農業、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
III.輔導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
IV.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
V.辦理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及獎勵
VI.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舉辦訓練或講習
2.賴老師在「社區工作與社會福利社區化」(2002,洪葉)一書中對政府的角色歸納為以下四項:
(1)政策制定者
(2)規範評量者
(3)服務提供者
(4)經費補助者
3.應具備之能力:
(1)法規的了解
(2)規劃之能力計畫撰寫及審查能力
(3)經費
(4)協調
4.面對的考驗:
(1)鄉鎮市長的支持
(2)專業人力的加強
四、社區工作之新思維:
1.社區意識
2.福利社區化與社區照顧
3.永續發展與經營
4.從陪伴到伙伴
五、結語
黃肇新老師在96年內政部舉辦之旗艦成果分享及研討會中有一段話是這麼寫的:「受人民納稅託付,照顧社會弱勢以增進全民福祉的社會福利行政部門在當代社會的任務是艱鉅的…」,另又一句流傳在公部門的一句話:「身在公門好修行」,願我們可以發揮創意並秉持自助人助的精神,做一個快樂的社區工作人。